2016-09-28 阅读次数:
9月17-25日在北京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女性影展,通过天赋女权、橙色时代、女力无限、酷儿女声、男声女权、焦点影人、国内竞赛等专题,呈现了近几年欧洲国家和中国电影人、特别是女性导演对妇女参政、性别暴力、多元性别、边缘群体等议题的女权关注和诠释。
其中,“橙色时代”单元展映的挪威纪录片《强奸》,是从受害者视角看挪威治理性暴力的司法状况,表现了强奸受害者的心路历程,对打破强奸迷思、审视中国性暴力治理有借鉴意义。
9月19日,在交差点艺文空间举办的“欧洲与中国性暴力状况与应对”主题论坛上,笔者与《强奸》纪录片导演琳达 施泰因霍夫一起,分享了中国和挪威防治性暴力的经验及不足。
琳达·施泰因霍夫,纪录片《强奸》的导演,是强奸受害者,具有德国和挪威血统,出生在挪威卑尔根,在伦敦接受教育,现定居柏林从事电影工作。
18岁时,琳达遭到强奸,她当时没有对加害人提出指控,因有负罪感,觉得是自己不好,也害怕没有人相信她。长期受到严重的强奸创伤应激障碍困扰的琳达,尝试了包括心理治疗等一切可以让自己忘记这件事的方法,却忘不了!
她在自我挣扎中逐渐明白,只有公开说出来,才有可能从强奸阴影中解脱,也才有可能让更多的强奸受害者说出来,从而减少强奸。15年后,琳达决定诉诸法律,对强奸者提出控告,但因时间久远,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不予立案,不过,琳达得到并接受了国家赔偿。
《强奸》是拍摄于2015年的52分钟纪录片,记录了琳达决定报案、寻求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帮助及被法院驳回、接受国家赔偿的过程,反映了她从自我责备到勇敢报案的认知提升和心理变化,以及挪威公检法司应对强奸案件的亮点与局限。其中,既有与中国比较相对完善的法律和救助机制,也有以受害人需求为本需要改进的地方。
强奸受害者报案的重要性
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一项研究,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约为1:7,即每起被揭露的性侵害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7起类似案件。换言之,性侵害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大大多于报案数。很多强奸案一旦被揭发,往往不是孤立案件,常常是一人或多人、多次、针对多人、多年作案。
如2011年案发的安徽临泉戴庆成,从1993至2009年,17年中强奸农村留守妇女116名。被害者则可能受到多次、多人、多年性侵。导致加害人能够长期作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受害者不报案。
琳达说,说出来很重要,可以让更多的女性免遭性侵害。据琳达介绍,《强奸》在挪威上映的收视率超过了当时收视率最高的一档节目,许多女性因看到这个片子,说出了自己被强奸的经历。
《强奸》如果能在中国公演,特别是在农村、校园等性侵害多发地,会有利于性侵害的防治。
相关机构有责任鼓励、帮助强奸受害者报案
中国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普遍存在。中国特色是,性暴力受害者受到贞洁和处女情结、女人祸水论、咎由自取论等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迫使她们保持沉默。
传统性别文化在性道德上的双重标准,也常常影响到公职人员不能依法处理强奸案件,如贵州毕节女教师在被灌醉酒的情况下被官员强奸,警察曾以“戴套不算强奸”为由不予立案;浙江南浔协警趁女子醉酒实施强奸,法官曾以“临时性起意”为由轻判,不一而足。
琳达表示,在挪威不会这么对待强奸受害者,“这是文化的不同”。琳达说,挪威有专门针对强奸、性骚扰的法律,以及性暴力受害者的相对完善的服务机制。
以琳达本人为例。她在遭受强奸后告诉了老师,老师带她去了强奸危机干预中心,那里有为强奸受害者提供免费咨询的专业律师(也包括对加害人的免费心理辅导)。遗憾的是,她已洗过澡,无法提取证据。另一个遗憾是,危机干预中心当时没有提醒她可以报案。
15年后,琳达决定起诉后求助警察局、法院。经过调查,她被告知,“不是不相信你遭受过强奸”(琳达有治疗强奸创伤应激障碍综合症的诊断和治疗证据,因此得到国家赔偿),但是,因为没有强奸的直接证据,“法院不能以一面之词立案”。
琳达的案例表明,在挪威,对强奸受害者的报案、立案、判决是一个严肃认真的过程。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国家对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与此相比,中国对受害者来说缺乏支持性的法律环境和国家政策,既包括法律法规及司法执法的不足,也包括国家承担反对性别暴力义务的缺失。
证据是重要的,女性应该记住!也有相反的例子。一中年男性在现场讨论会上问:如果她自愿和他发生关系后又诬告他强奸,挪威会怎么处理?琳达回答:法律一视同仁,报案是可以的,关键是有没有证据。“挪威的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很严格”。如果是诬告,至少要坐3年牢。所以,现在“男人比被说成是强奸犯更害怕的是被强奸”。这句话意涵丰富。
挪威法律对强奸的直接证据有严格要求,难以钻空子。所以,男性并不担心被诬告,担心的反而是自己被强奸。男人“被强奸”,侵犯者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虽然男性遭受同性性侵的比例更大,但媒体报道西方国家女性强奸男性被判刑的例子不止一二,如女教师对未成年男生)。
“男性担心被强奸”的说法,突破了我国刑法对强奸界定仅限于男性对女性的范围,致使男性受害者不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必须打破的强奸迷思
琳达的故事表明,说出来是必要的,但也是一个艰难痛苦的过程。在纪录片《强奸》中和座谈会上,琳达都强调,她决定起诉、决定以自己的经历拍片,不是为了报复。她认为,“对强奸犯,应该讨论他们为什么犯下了那些罪行,而不只是讨论他们做了什么”。这样更有助于减少性暴力。
为切实了解强奸者的想法,琳达到监狱访问了一位正在服刑的强奸犯。该犯人因两起强奸案被判9年刑期,已服刑一年半年。
琳达问:强奸行为是不是因女性穿着暴露而引起的?犯人明确回答:不是。他记得他实施的一起强奸是在冬天,“她穿着长衣,是大衣……”。该犯人说,“只有一个罪犯该对此负责:强奸犯。”
通过琳达的访问和强奸犯的回应,《强奸》纪录片颠覆了有人怀疑女权主义反对强奸是为了报复男性,这也是对女权主义的刻板印象,是一种迷思。
“我的衣着并不是邀请函”
与此同时,打破了普遍存在的责备受害者的倾向:强奸不是因为她暴露的着装或其他什么过错,强奸者应该对强奸负责。
挪威性暴力治理的司法改进
与中国相比较,尽管挪威在治理性暴力方面已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和救助机制,但妇女仍然对国内的司法系统不满意。
例如,危机干预中心虽然有周到的服务,但周末不工作,不能及时取证,它会告诉当事人“这两天就不要洗澡了”,“非常不人性化”。
另外,当时受害者到强奸危机干预中心求助时,应该提醒及时报案的重要性,以帮助妇女做出最有利的决定。由此可见,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琳达还谈到,挪威是一个富裕的福利国家,性暴力受害者能够得到较好的救助服务,但法律诉讼毕竟要花费不菲资源,因此,“最好是能不到法院就不到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受害者追求司法公正的阻碍。
在发达的民主国家,也仍然是“受害者不仅要面对自己内心的阴影,更要面对令人失望的官僚系统。”
性暴力治理的文化改造
在《强奸》纪录片中,据琳达回忆,她进了他的房间,他手里拿着刀,逼她就范。纪录片没有点明他是谁,她为什么要进入他的房间。
其中的用意,隐含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性暴力的界定,“无论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不仅包括在家中和工作中),一方通过强迫手段使另一方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性行为”。虽然琳达明确说出他手里有刀,但她并不认为这是强奸场景的唯一模式。
按WHO对性暴力的界定,“强迫指任何形式的暴力”,“除躯体暴力外,还包括心理上的胁迫、勒索及其他形式的恐吓,如恐吓要进行躯体伤害,或者恐吓要解雇对方或让求职者得不到工作。有时也发生在受害者出于酗酒、吸毒、熟睡和精神障碍等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等。
琳达在座谈会上说,在欧洲,关于强奸议题的讨论,包括如何定义强奸,“是否必须有反抗才能判定为强奸?”现在德国法律已经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就是,不就是不”!无论有没有暴力、有没有反抗,只要说“不”,就是强奸。
对于中国来说,需要改进的不仅是法律和司法、执法,还要破解传统性别文化对性暴力的各种迷思。任重道远!
作者荣维毅,性别与性别暴力问题专家,长期以来关注性别暴力治理的研究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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