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4 阅读次数:
孕妇被调到搬运工
怀孕4个月的邱女士被公司安排干体力活。前晚10时,湖北襄州卧龙东路,襄阳泰升包装生产车间。怀孕4个月的邱女士,拿起一个纸板,清理干净,摊在地上,再拿起一个纸板,清理干净,摞在第一个纸板上,摞到20个后,把重约20斤的纸板捆在一起,然后再重复以上工作捆20个,依次堆在上面,堆到约两米高后,邱女士又忙着去堆下一个。“让我一个已出现先兆流产症状的女人,去干这么重的活,是违法。”昨日,邱女士向记者投诉。
2012年11月,邱女士应聘成为泰升公司一名仓管员,每天在电脑上录入货物清单,领着客户去领货,工作相对轻松。可工作在一次请假后发生了改变。8月30日,怀孕4个月(二胎)的邱女士身体出现不适,经诊断有先兆流产症状,医生建议其休息。8月31日,她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注明了请假原因),经批准,她休息10天。
9月9日,邱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去生产线上上班,工作时间每日早7:30—晚7:30,晚7:30—早7:30(两班倒,每半个月倒一次)。接到通知后,邱女士多次与公司交涉,申请回原岗位均被拒绝。19日起,刚好轮到邱女士上夜班,于是便出现了上文一幕。因工作劳累,这几日,邱女士上了4、5个小时后,都向公司请了假。
邱女士说,明明知道她已怀孕,干不了重体力活,还安排这样的岗位,是逼着她自己辞职。自己辞职,公司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另外,公司的做法违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泰升包装公司采访。孕妇能不能熬夜干体力活?是不是变相逼邱女士辞职,规避法律?面对疑问,该公司办公室李主任说:“这是正常调动,不方便和你多说。”
目前,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介入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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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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