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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为4人落户 顺义民政局一科长获刑

2016-09-16 阅读次数:

滥用职权4人落户
滥用职权4人落户

  为了让4名儿童落户北京,顺义区民政局某科科长沈某滥用职权,将4名一直和生父母生活的儿童“包装”成无法找到父母的弃婴,并联络收养人,虚构收养经历,最终导致4名儿童以收养的方式落户北京。顺义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名儿童被违规收养从而落户

 

  顺义区检察院指控,沈某于2008年至2013年间,担任顺义区民政局某科科长,负责辖区收养登记等工作,审核收养审查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2009年,国家出台文件,解决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后,构成事实收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此后北京市民政局也出台了规定。沈某利用该规定,滥用职权,在三起案件中安排4名儿童落户北京。其中沈某明知3名儿童并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违反收养规定,为3名儿童出具证明,致使3名儿童落户。沈某明知1名儿童系非婚生子女,并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隐瞒该儿童实际家庭情况,导致该儿童被认定为弃婴,从而落户顺义社区服务总中心。

 

  找朋友充当收养人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两名拥有同一生父母的儿童分别被两户家庭违法收养。两名儿童的生父母于2007年通过他人认识了民政局某科科长沈某,当时孩子的户口在江苏。两人从沈某处得知,现在北京有了新的收养政策,捡拾的孩子可以上北京户口。孩子的生父母动了心,希望沈某能够办成此事。

 

  沈某找到自己在顺义的朋友,即儿童后来的养父母,要求收养一名儿童。沈某还介绍孩子生父母和朋友见面,一起商量如何“操作”。由于朋友已经有了子女,沈某给了朋友3万元,用作计生罚款和供孩子上学,并告诉朋友,生父母就是想给孩子弄一个户口,落户之后过几年再把户口迁走。双方一拍即合。

 

  根据相关法规,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诸如在当地民政局领取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确认并出具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报案证明,民政局在报纸上公告查找弃婴生父母。一切手续都办妥后,弃婴就可以办理户口,民政部门也会办理收养登记。

 

  为落户层层闯关

 

  为了落下户口,沈某开始运作“层层闯关”,第一步是炮制虚假经历。朋友于2010年10月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1994年7月,在顺义区医院捡拾到一名弃婴,一直养育至今,已经构成了事实收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开始寻找孩子的生父母,民政局随后刊登孩子的寻亲公示,这些努力自然不会得到任何回馈。

 

  监管的围墙被层层突破,居委会为沈某朋友出具了自1994年起一直收养孩子的证明。但其实朋友在2010年前,从未见过孩子,捡拾经过系完全虚构。

 

  当地居委会解释,办理证明时,沈某也来到居委会,称收养是最新政策规定,并出示了文件,还再三保证收养之事与居委会没有任何关系。考虑到沈某系民政局科长,居委会出具了证明。随后沈某又准备了各种文件,让孩子最终落户顺义。由于系虚假收养,孩子落户后一直跟着亲生父母生活,并不经常跟沈某的朋友即养父母在一起。

 

  在沈某的“运作”下,生父母的另一个孩子也在北京落户,两个孩子落户后,在北京读高中,并在北京参加高考,考上大学。

 

  沈某获刑1年3个月

 

  沈某表示,自己对于几名孩子的真实家庭情况并不知情。法院认为,根据证言,沈某知晓三起案件中的四名被收养人的家庭状况。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法规设计违规套路

 

  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因此沈某等人才要求养父母编造1994年,即孩子不满14岁时收养孩子的情节。

 

  据悉,北京市民政局曾经在2010年出台了解决市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如果符合收养人的条件,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养父母,办理各项手续后,公安部门应为弃婴和儿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再办理收养登记。法规系为解决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沈某利用这一法规,违规办理收养手续,致使儿童落户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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