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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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一个月收入近7万元,身为钢琴教师的陈某却利用工作之机盗窃他人财物7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对上诉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最终陈某获刑11年。
据了解,女子陈某现年34岁,拥有研究生学历,原是北京某钢琴城的一名钢琴教师,任教时间长达10年,月收入近7万元。然而在2015年8月期间,陈某却利用在朝阳区星河湾朗园某住户家中教授钢琴课程之机,先后将被害人戴某存放在该地点的人民币60万元、手镯4只、戒指2枚、吊坠1个、耳坠1对、翡翠雕件2个(共计价值9.38万元)以及手表1只、手环1个窃走。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赃款、赃物已被追回,故对被告人陈某酌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1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陈某认为,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盗窃罪。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财物所有权人不备的情况下,将巨额现金及财物带离所有权人的居所,其行为相对于财物的实际所有人而言是秘密窃取。陈某以秘密窃取的非法手段破坏财物所有权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并取得对财物的支配控制权,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故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聘请教师来家中授课时,最好不要仅留未成年儿童在家,尽量由成年家属陪同。家中财物应当放置在隐蔽位置并且上锁,切勿给人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