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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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市民于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
签合同时,约定“30岁前不得生育”
于小姐2012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任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告诉于小姐,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很大,销售专员要经常出差,为保证公司正常有计划地运作,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人事主管还特别提醒于小姐,有个别职工由于违反这一规定辞职,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
当时于小姐刚毕业,连对象还没有,她觉得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结婚和生育的事情还早,这个制度应该不会影响到自己,而且公司提供岗位的薪酬待遇非常有吸引力,于小姐便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