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1 阅读次数:
自制装置威胁执法 什么是爆炸罪获刑标准是?
因为交委把自己非法营运的汽车扣留,今年6月3日下午1点过,成都男子张留(化名)到成都市成华区一汽车站停车场内成都市交委某执法大队办公点,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含汽油的爆炸装置,对交委的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民警到达案发现场立即将张留控制。经成都市公安局枪爆科检查,该爆炸装置含有起爆装置。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现场起获的爆炸装置检出汽油成分和烟火药成分。近日,法院判决其犯爆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张留为取回被扣留车辆,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含汽油的爆炸装置,对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从而引发站内不特定人群恐慌,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什么是爆炸罪?获刑标准是什么?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动中止爆炸犯罪,炸药的破坏性没有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炸药受潮失效,没有将爆炸物投掷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被拆除等,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如果排除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无论哪种原因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