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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男子自杀熏死邻居是怎么回事?男子自杀熏死邻居原因真相内幕揭晓

2015-09-25 阅读次数:

  男子自杀熏死邻居:俗话好的号,好死不如赖活着,一男子自杀却把邻居熏死了,这是怎么回事呢?前两天,在青岛镇江路一小区发生一起不幸的事,在地下室两间出租房内,分别发现了两具男子的尸体,到底发生了什么?熏死邻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死者公方龙,今年24岁,从平邑来青岛打工三个多月的时间,工作刚刚转正,而就在18号,公方龙突然失去了联系。公方龙的父亲有些担心,赶紧让他的女朋友到公方龙的住处查看情况,可没想到却得到了一个天大的噩耗:公方龙去世了。

  公方龙的家人告诉记者,一开始以为孩子是得病或者感情原因想不开,后来感觉不是,他跟他对象处的很好。

  公方龙的死亡时间是17号夜里,而就在他的尸体被发现的同时,就在他的隔壁,又发现了另一具男子的尸体,死亡时间同样是17号夜里。

  公方龙的家人当时在死者屋里发现了遗书,和烧炭用的工具。遗书内容基本是就是,不想这么活着,大概就是为了感情的事。

  两人租住的是小区的地下室,一个月400块钱,向户外基本不通风。男子烧炭自杀,竟让住在隔壁的公方龙也丢了性命。

  儿子的死让家人悲痛欲绝,而隔壁自杀男子的家人也已来到青岛,跟公方龙的家人有过接触。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两人的死亡初步判定为一氧化碳中毒,但还要等法医做进一步鉴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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