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7根乌木,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而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宣布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因为不满这个结果,吴高亮一纸诉状将彭州国资委告上法庭。彭州乌木案经过公开审理以及媒体的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地关注,社会各界围绕着乌木的归属权展开了激烈地讨论。
就在彭州乌木事件尚未淡出公众视线时,江西修水县也发生了同样的事,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
今年39岁的梁财,是修水县西港镇东山村一位的农民。今年6月份,梁财发现河滩上有一小段20厘米长的枝丫露出,经过几个月的反复勘查,梁财感觉河里很可能埋藏着一根很大的树木,9月2号,梁财带着家人开着一台挖掘机和一辆推土机来到河滩开始挖掘。
江西修水村民梁财称,一挖,那个前面就越挖越大,我就打电话给我那个妹夫,我说你过来看一下,我说这个树根,人家说那个东西能卖钱,我说不管怎么样我要把它挖出来,是吧。
令梁财没想到的是,这根木头越挖越长,且越挖越深,直到 9月3日傍晚6点左右,经过两天一夜的连续艰苦作战,巨大的树木终于全部显露出水面。
梁财称,我这个能够一下子挖到个宝,钱多了,那肯定高兴,人都是一样的是吧。
天降“横财”,不仅令梁财喜出望外,就连附近的老百姓也纷纷赶来,希望分到一杯羹。
梁财还说,桥上那是几百人啊,到处都是啊,拿那个到啊,拿那个柴刀啊,我也拿一点回家,你也拿一点回家。
村民说,不知道有没有用呢,还搞不清楚,
记者:那不知道有没有用那你弄这个干嘛啊
村民:看到他们皮都搞回去,我也搞回去看一看有没有用啊。
村民:我都在剥,在树上剥的,
记者:树上剥的是吧,你觉得剥这个有用嘛
村民:不知道有没有用,有一个人捡到个这么大的,这么长的(木头)卖了3千6(百块钱)。
为了对挖掘起来的古树进行保护,当地林业部门把古树从河道运到了一家企业的厂房里,并且派专人进行看护。据当地林业部门专家考证,该树长24米,直径1.5米,树龄在700年到800年。
修水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袁健根称,根据我个人估计,它已经生长了七到八百年的时间,它在水下根据河床的加高以及河面加宽等综合因素推算,这棵树埋藏了也埋藏了五百年以上的时间。
经过江西省野生动植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已经明确该木材为秋枫,不过,对于这棵古树树龄以及价值等,还没有最终的结果,尽管结果还没有出来,当地政府已经通知梁财,这根树木应该归国家所有,这让梁财和他的亲属们难以接受。
梁财说,是我自己挖到的东西,如果是捡到一个石头,我回家了,就是打个比方,捡到这个石头是不是,能够卖到2百万,3百万,我卖掉了,我会归回来(吗),现在这个东西大了,你国家就过来要了。
梁财的亲戚称,如果是一棵没有用的树,像我挖起来做柴火烧也可以,但是现在政府说如果是值钱的就是国家的,所以我们就有一点点想不通。
梁财说,为了挖出这根树木,他也是下了血本,不仅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还把家里的亲朋好友都召集来了。现在我的钱算起来是9万多,就是我铲车、挖机、吊机,人工我就估计在上面,算起来就是9万多块钱
修水县林业局副局长张林森称,出土的东西包括这个矿山资源资源都是属于国有,它本身这个树就是在这个河道里,河道,这个滩涂这个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如果这个古树鉴定以后是比较珍贵的,按照有关规定还要给他一定的奖励,这个我们也做了承诺。
乌木归属权争议不断 法律还需更完善
这根天价乌木到底应该归谁?还没有最终的定论,那么对于这根天价乌木,村民和律师又有怎样的说法?继续来看记者的调查。
附近村民称,应该可以归那个私人家,是不是啊,因为是这个地方的嘛,这个东西可以归这个地方的人嘛
另一村民说,这个是归国家的嘛,你说是不是
记者:为什么归国家呢
村民:因为这个是国家古老的东西吧,是不是,应该我们把它保护起来。
魏盛礼是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他看来,根据现有的法律来看,如果乌木要归国家所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称,一种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为国家所有,这是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是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
在魏盛礼看来村民梁财发现的疑似乌木,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物品应该归发现者梁财所有。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称,从《矿产资源法》现有的规定来看,没有将乌木列入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所以,它也不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从这个角度,应该说谁发现谁占有,归谁所有采用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在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微博)看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梁财所发现的疑似乌木并不属于天然孳息,而应属于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而既然是隐藏物,那么,就应该归国家所有。
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称,就本案来讲,这个乌木就是一种隐藏物,那么这个隐藏物,它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它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
刘锡秋,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他看来,现有的法律里面,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没有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法律的模糊性也就导致了归属权纠纷的产生,从现有的法律情况以及乌木的特性来看,他更倾向乌木归国家所有。在采访中许多专家都呼吁,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希望国家相关部门明确此类问题的法律解释。
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称,那么这样的情况国家应该法律应该加以明确规定,这是有缺陷,我觉得应该从立法上面解决问题。
律师刘锡秋称,这样的话呢一方面会为具体的个案的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的方面的话呢,也会为未来的法律的修改提供非常好的原材料,这样的话就真正对乌木引发的法律纠纷或者诉讼纠纷起到一个很好的定纷制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