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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少女轻信网上QQ结识男网友 见面遭强奸

2015-08-02 阅读次数:

  轻信网上结识男网友,未成年少女遭强奸。福建福安市法院31日披露,审结一起未成年少女遭男网友强奸案,依法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陈某某通过网络QQ与林某某聊天认识后,林某某数次到陈某某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的住所上网。同年5月2日12时许,林某某再次到该处上网时,陈某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林某某在反抗中,颈部、膝部等处受伤,陈某某的颈部、手臂等处亦被林某某抓伤。经福安市公安局鉴定,林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其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且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的主审法官提醒,网络社交由于其虚拟性、陌生性,网络交友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与网友见面更要慎重小心,以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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