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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初中生谈恋爱发生性关系 男子被判强奸罪

2015-07-03 阅读次数:

  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邱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受害人梁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禁止接触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禁止被告人接触被害人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通过QQ与隆昌县某中学初一学生梁某相识并恋爱。2015年4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明知梁某系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带梁某到隆昌县城某旅馆开房,并同梁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明知梁某不满14周岁,却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强奸罪。邱某的辩护人提出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邱某的家人案发后积极补偿受害人梁某,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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