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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档案保管费 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进步意义

2014-12-14 阅读次数:

  人社部日前透露,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取消档案保管费 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进步意义

  饱受诟病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终于取消收费而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个人支出变为公共保障,意味着人事档案管理收费由分轨制实现了并轨。依附在档案管理上的权利差异,也因之被抹平,并最终实现了权利公平,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进步意义。

  管理就是收费的普遍观念,是收取人事档案管理费的主要原因。过去由于财政收入低,收费就成了很多公共服务机构解决经费不足的主要来源,并导致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的发生,增加了公众和社会的负担。甚至在很多地方,以收费为主的非税收入在财政中占比较大,畸形的收入结构也形成了强烈的路径依赖。然而随着国家财力的与日增强,“花光预算”已然让一些政府官员头疼,“多予和少取”便成为大势所趋,要求公共财政在使用上,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自然,减少和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收费结构就成了当务之急。

  更何况,社会公平正义比阳光还重要。在时下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用来源上,公务员享受免费,国企职工则由单位付费,而流动人员却要自己向管理机构支付。而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比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他们本属于政策关怀和救济的群体,然而却要额外支付档案管理成本,使得他们的处境雪上加霜。相反,公务员和国企职工有稳定和较高的收入,然其档案管理费却由公共财政解决,此种绝对不公平注定有违社会公义。

  一方面,现有的公共财政有能力解决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用,取消之后对财政收入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对于民众来说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流动人员中很多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需要得到救济和尊重。再加上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要求,都证明取消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必要且必须。在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本届政府已有不少“大动作”,2013年,全国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348项,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居民负担。而众多事实证明,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不但不会对公共财政收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会让政府服务真正回归公益性,从而改变服务就是收费的政府职能偏差,让公众权利在公共服务中得到更大的保护和彰显。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成为减轻群众负担、扶持实体经济、转变政府职能的结合点、发力点。收费项目改革,应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可收可不收的项目应当坚决取消,从根本上防止乱收费和现象产生;二是对于确实难以取消而必须保留的项目,应当依法设立、监审成本、不得盈利、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如此社会公平才会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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