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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被告当庭翻供:称卖的不是冰毒是“冰糖”

2017-11-09 阅读次数:

  8月30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汤发林、何锡林贩卖毒品案在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认定: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汤发林先后2次卖给被告人何锡林毒品5包共12.4克,得款2900元,后何锡林将4包毒品共计2.4克贩卖给陆某,得款1000元。同年1月19日,何锡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状物1包,净重8.6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1月20日,汤发林被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状物7包,净重38.5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两人均涉嫌贩卖毒品罪。

贩毒案被告当庭翻供
贩毒案被告当庭翻供

  张子扬在宣读起诉书。

  “我卖给何锡林的不是冰毒,是冰糖。”公诉人张子扬宣读起诉书后,汤发林为自己辩解。

  面对被告人翻供,张子扬不慌不忙:“2017年1月6日下午,何锡林到你家,你们有没有一起吸毒?毒品由谁提供?”

  “我们在一起吸毒了,毒品是我拿出来的。”

  “那你如何解释何锡林通过微信三次转账给你共计2300元?”

  “那不是卖毒品的钱,是何锡林欠我的钱和两瓶五粮液的钱。”

  “但何锡林说五粮液是你送给他当他孩子满月酒的份子钱,近期他也没向你借钱。”

  汤发林陷入沉默。

  之后讯问何锡林时,公诉人问了相同的问题。何锡林供述,他与汤发林一起在汤家吸毒,毒品是从汤发林给其的12.4克中取出来的。

  何锡林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及汤、何二人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两人交易的物品系冰毒而不是所谓的“冰糖”。

  之后的法庭辩论环节,围绕在被告人汤发林、何锡林处查获的毒品如何定性以及贩卖毒品数量等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汤发林的辩护律师认为:“在汤发林家中查获的38.5克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没有进行贩卖,不应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其行为最多为非法持有毒品;而汤发林贩卖给何锡林的冰毒中有一小包属于赠送,所以,汤发林贩卖毒品数量应为11.4克。”

  张子扬对此予以回应:“第一,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而本案中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上述毒品不是用于贩卖;第二,何锡林刚才提到,汤发林不会主动将毒品赠给他,这种‘买4送1’的行为不过是促销手段。汤发林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50.9克。”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当庭作出判决:汤发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何锡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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