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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难辨男女 因孕妇拒绝做排畸检查

2017-08-03 阅读次数:

孩子出生难辨男女
孩子出生难辨男女

  近日,一名年仅20岁的孕妇在常州某医院顺产一名3240克的新生儿,由于之前没有重视产检,孩子出生后性别竟然无法鉴定。

  7月24日,外地来常务工、怀孕38周的李女士因腹痛而到常州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发现其已经处于临产期,立即将她送入产房,产程顺利,不多久她就生下一名新生儿。医生为新生儿体检时意外发现其性别无法鉴定,当医生婉转地告知李女士的时候,她一下子蒙了。

  据了解,今年20岁的李女士来自河南,来常务工时,认识了男友,两人同居没多久李女士就怀孕了,产前仅检查了两次,并且拒绝了做排畸检查。

  8月1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从常州四院了解到,孩子从身体外部看起来具备了两性特征,但又都不完全明显,初步判定为双性偏男性。“现在看来应该属于男性畸形,今后要矫正的话也是往男性方向矫正。”医生说。

  被告:仪器限制无法查出畸形

  2016年11月21日,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孩子已经3岁,被父母作为第三人。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昌平某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其辩称,高女士所生的新生儿右手缺如畸形是先天造成的,并非医院诊疗行为所造成。在产检过程中,由于仪器的限制,医院无法检查出新生儿右手畸形,并非诊疗过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针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庭审时,法庭宣读了该份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理论上,B超检查技术有可能检见胎儿手、足畸形等情况,然而,鉴于检查的局限性,不同妊娠期胎儿的发育程度、胎儿在母体内的位置、姿势、母体肥胖程度及B超仪器的条件等都可能影响异常情形的检出率。

  结合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相应规定,本案未见医方明显违反相关要求的医疗技术性不当;本案产前未能查出胎儿右手缺指畸形,主要是B超检查的局限性所致。医院虽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但医方在产前检查时应明确告知孕妇及家属检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经审查病历资料,医方出具的“产前超声检查说明”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书”,且未取得患者签字确认,故此认为医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此过错对被鉴定人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带来不利的影响,但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鉴于本例不存在明显医疗技术性损害,此种情况不宜进行责任程度划分。

  判决 医院过错轻微需支付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与小潘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潘先生夫妇丧失了妊娠期间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进而造成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但综合考虑到是否进行进一步后续检查,除医方告知B超检查的局限性及医学建议外,患方的自主思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故医院在孩子畸形出生的后果中过错程度轻微。潘先生夫妇抚养孩子的费用较正常孩子必然有所增加,医院基于其过错应当对护理残疾孩子的必要支出进行赔偿。同时,医院的过错给潘先生夫妇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昌平某医院支付原告潘先生夫妇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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