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0 阅读次数:
7月16日,广西南宁的刘女士坐地铁时,不小心将手机弄丢了。监控显示,一名女子捡起了手机后就离开了,民警通过监控找到女子将其拦截。由于她的小孩也在旁边,民警担心对小孩影响不好,于是单独找女子调查,女子却表现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样子。被民警戳穿后,女子最终交回了手机,做了登记之后离开。
广西南宁的刘女士坐地铁时,不小心将手机弄丢了。监控显示,一名女子捡起了手机后就离开了,民警通过监控找到女子将其拦截。由于她的小孩也在旁边,民警担心对小孩影响不好,于是单独找女子调查,女子却表现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样子。被民警戳穿后,女子最终交回了手机,做了登记之后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原则规定: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
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如果失主要求还而拒还,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