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4 阅读次数:
凤小岳遭前经纪人控告
据台湾媒体近日报道,凤小岳遭前经纪人翁静慧,控告凤小岳与她签订演艺经纪合约,却违约私接通告,因此提告求偿违约金及损失,而“高等法院”更一审也认定凤违约,须赔偿翁女50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11万元)违约金。但凤小岳现在所属电影公司老板李烈,则表示会上诉。
翁静慧提告称,凤小岳于2007年3月与她签订演艺经纪合约,由她全权代理洽商演出邀约条件及签约事宜,却私接杂志封面拍摄、上电视节目等,共计11次,之后凤小岳解约,翁女决定提告求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30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290万元)。
但凤小岳表示他从未违约,翁女指他私接的活动,有些是电影宣传活动,没有酬劳,而两人签下的协议书,约定违约金是10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22万),并非依照违约次数计罚,就算他有违约,翁女也只能请求违约金10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22万),不过翁女还欠他片酬15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33万),因此两相抵扣后,他无须赔偿。
不过最高法院更一审认为,翁女和凤小岳签订经纪约后,积极安排他参与演出电影《九降风》、《艋舺》、偶像剧“料理情人梦”、“白色之恋”等,令他跃升为知名艺人。
因此认为凤小岳11次的违约行为,使翁女无法从中获取应得的抽成利益,决定以每次违约金50万新台币计算,11次共55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23万),加上2015年协议的100万新台币违约金(约人民币22万),合计65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45万),扣掉翁女积欠凤男15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33万)片酬,更一审判决凤小岳还要赔偿50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11万)给翁女。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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