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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躁狂症发作 三个月花费近两千万(2)

2013-07-26 阅读次数:


 

后悔 起诉要求退定金

 

等到病情好转后,发现自己竟消费了近2000万元,并需要偿还大量债务,赵先生情绪顿时低落,想把豪宅和豪车退掉。

 

经鉴定,赵先生在疯狂消费的三个月内,属于躁狂症发作期。因此,鉴定认为他在那三个月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赵先生及其妻子将车商告上法庭,起诉称,赵先生在患病期间买车的合同无效,车商应退还近20万元定金。与此同时,赵先生夫妻也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

 

经法官调解,车商退还了约90%的定金。随后,开发商也将大部分首付款退还给了赵先生。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要为疯狂买单吗?

 

法官说,按照司法鉴定结论,赵先生是躁狂症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例如,一个未成年人口头与某人商定购买一辆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可以认为是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赵先生在那三个月期间的行为也是类似的情况。

 

考虑到他当时处于躁狂症发作期,对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疯狂消费行为不能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认定赵先生在患病期间与人签订的购买豪宅、豪车的合同是无效的,他也无须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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