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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刀捅医务人员10岁儿子 被判死缓(4)

2017-04-26 阅读次数:

 

  杀人故意明显

 

  贺正平上诉提出无杀人故意,经查,贺正平作案前写下遗书计划报复,为杀人而购买作案刀具,蹲点守候伺机作案,后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小孔头颈部、胸部等处十余刀,在他人上前制止时仍抓住小孔继续捅刺,杀人故意明显。贺正平归案后,对他杀人的主观犯意作过多次明确供述。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贺正平申请再次重新鉴定,但不能提出充分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贺正平申请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经查,贺正平为泄愤而预谋作案,有现实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中先蹲守、后跟踪、再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证明其神智正常,意识清楚,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对该申请亦不予同意。

 

  对与纠纷无关的医务人员幼子行凶

 

  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贺正平因医疗费用报销之事无理纠缠,后决意杀害卫生院工作人员,持刀蹲守未果后,竟对与纠纷无关的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幼子行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湖南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死缓原判

 

  法院认为,贺正平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贺正平犯罪未遂,故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017年2月16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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