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5 阅读次数: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属不属于“协助执行人”
2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因江苏苏南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阻碍执行作出(2014)园执字第03466号决定书,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2月9日,江苏苏南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事发后,物业圈和司法圈都议论纷纷。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苏南万科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属于我国执行法上的“协助执行人”?
对此,有人认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小区物业的保卫之下,法院要拖出小区,需要小区物业协助执行,应当制作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防止不当的扣押,侵犯人民财产。
也有人认为,物业公司对车辆仅有保护义务,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占有,物业公司对该车辆也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协助执行人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强制执行法规范中有“协助执行人”和“协助义务人”两个概念。本案中,物业公司承担的是配合法院执法的义务,而不是协助执行的义务。从常识的角度,法院查封、拍卖缴纳了物业费的小区的房产,法院在小区拘留被执行人等,都没有向物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作法。
也有人提出,协助执行是有严格适用条件的。“而即使法院违法了,也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阻止违法!物业公司遇到法院执行的情况,如果心存疑虑,应该第一时间咨询其法律顾问,但也应该配合法院执法。”
物业回应
主观上绝无阻碍司法之意
13日晚,此前一直保持沉默的苏南万科物业终于发声,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由万科物业首席运营官寿永春执笔的文章。
对于员工阻挠法院执法的行为,寿永春表示,根据公司制度,员工才请求法官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员工及时报警并向居委会报备,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因此耽误了时间。“尽管我们因此而被处罚,但我们主观绝无阻碍司法之意。”
根据万科物业的公司制度,物业员工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时需验证标准化的司法文书。“但本次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公司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执法工作在不同场景和不同地域上可能存在的差异,标准化业务流程可能会导致缺乏应有的执行弹性而引起误会。”
此外,关于复议,寿永春表示:“作为一家企业,如不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请求复议,对以角和分来计量的物业公司而言,30万人民币的罚款过于巨大,无法对股东交待。”
最新进展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判,罚款已缴
2月14日,“万科物业被罚30万”事件终于尘埃落定。14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法律,值得我们共同敬畏》的文章。从文中记者得知,2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2月14日,苏南万科物业服务公司主动履行30万元罚款。
此外,文中还强调,法律必须被尊重和敬畏。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形成尊重裁判权威的良好氛围,维护生效裁判威严是法治意识的体现。对法律“有所敬,有所畏”是一份清醒,更是一种自律。
律师观点
30万罚款比较合理
昨天,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璐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在意料之中的,任何单位都不应该以普通的一般性的管理义务来对抗法院执法机关。”刘璐解释,物业对业主车辆仅有保管义务,不能以这种一般性的保管义务来阻碍法院执法。
对于30万的罚款,不少人认为太高了,刘璐表示:“这个价格比较合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这个罚款也要看情节的,当天,经法院执行人员再三解释,物业仍不放行,也不签收罚款决定书,阻碍执法长达四个多小时,但是,园区法院并没有顶格处罚,我认为合理”,刘璐律师这样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