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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票者和老虎谁可怜背后的传统道德体系(4)

2017-02-13 阅读次数:

 

  现代人的司法意识应当跟随时代的进步而进步

 

  时至今日,当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已经发生根本的变化,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为权利而斗争、对合法利益的追求也已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支持。然而,诉讼人情化现象还不仅仅是历史,当今社会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存继续在着。它们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成为人们的一种价值偏好,就在于有它们的土壤,与中国特定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们的生产、工作、生活方式等相适应,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这些先人传下来的东西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成为人们的精神寄托。这很大程度是因为中国的法制尚且不够健全所致。

 

  例如,我国刑法中有“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规定,但到底什么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没有具体的规定,其实很难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给出具体规定和尺度,这就给法官进行人情化的诉讼提供了条件。

 

  不过还好目前比较具体的“人情化”法律观念多半存在于乡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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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普法宣传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一些乡村逐渐或已经被城市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所波及,但就总体上来看,人们的生活对自然的依赖性还比较强、人口流动较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熟悉和稳定。这些特征还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它们成了诉讼人情化存在的原因:从观念上来看,乡村社会的道德和习俗对人们精神生活的强制更加有力。由于乡村社会的封闭性常常使得人们越出了自己的社区以后将无法适应,这种无法适应又会进一步加重了人们对自己生活的社区的依赖。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封闭的社区里可能会有一些人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冲破传统的束缚,但在短期内还不能改变总体状况。正因为此,人们才觉得“只要死了人,没理也得有理”。

 

  而这次“老虎吃人”事情中,责任全在死者,动物园方在法律上没有半点责任,对死者家属的言论不认同的大众舆论占据多数,这表明中国人的司法意识已经获得了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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