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3 阅读次数:
董仲舒像
董仲舒就依据于此断定了一件直到今天却依然被一些人传颂的案件“甲的父亲乙和丙,因为言语起了争执动起手来,丙用刀刺乙,甲用棍子打丙,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甲的行为如何评价?有人说是殴打了父亲,应当斩首.讨论中,我(这里指董仲舒)认为作为至亲的父子,听说自己老爸跟别人打架,没有不是怀着着急、担心的心情,拿棍子来救自己老爸的,本意不是打自己的父亲.古有道义,人不是主观愿望而伤人,应当宽赦而不处以极刑.甲的行为并非法律描述的殴打父亲,不应当判刑.”。这就是典型的“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
直到今天是个中国人都知道的“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就更是充满了浓郁的伦理情怀。宋代程朱理学出现之后“人情化”就更是出现了明显的系统化。在宋代的判例之中“酌以人情参以法理”、“情法两尽”、“非唯法意之所得,亦于人情为不安”频频出现,这说明两宋判官们断案时对人情化处理的偏爱。
今人眼中北宋最著名判案高手,包拯
现在我们知道儒家思想是导致后世一系列用“人情化”方式处理刑法案律的源头,那么其本质上所要达到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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