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8 阅读次数:
不久,赵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彭某松人民币21817元并获得谅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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