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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百亿增持万科被法院判无效?万科股权之争再进高潮(2)

2017-02-08 阅读次数: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宝能系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深圳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万科工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驳回此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解释称,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是指案件应该由哪个级别法院审理,或者应该由哪个区法院审理,或者说应该不应该由法院审理,其是指案件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指实体上的问题。而判决是指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获得支持。

 

  “这份文书是程序上管辖权的裁定,不是实体的裁定,何况如此影响巨大的案件,不可能以裁定书的形式出现。”张荣茂表示。

 

  仅以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为例,进行区分解释如下: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记者在今日(7日)凌晨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查询相关信息后了解到,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监管层对险资监管趋严,宝能系在万科股权之争中态度多变。最近的一次表态则是2017年1月13日晚间,宝能公开声称欢迎深圳地铁集团投资万科,愿共同为深圳及万科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宝能看好万科,作为财务投资者,支持万科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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