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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集体涨价垄断 媒体评论:折射行业协会法治软肋(2)

2017-01-25 阅读次数:

 
驾校集体涨价垄断 媒体评论:折射行业协会法治软肋
 

  驾校集体涨价垄断 媒体评论:折射行业协会法治软肋

  驾校收费价格由市场定价,协会并不是法定的市场主体,因此没有定价的权力,以协会的名义规定所有驾校的最低价格,首先是涉嫌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会强制涨价属于明显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明显损害,显著加大了学驾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是涉嫌行业垄断与市场垄断。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经营主体自由而灵活定价,赋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自动调节竞争关系,形成正当竞争,实现供需双赢。以协会的名义统一定价,消费者选择权严重受损,会形成行业的垄断地位。同时,协会统一定价绝非每个会员经营者都会受益,如驾校之间由于规模、条件各不相同,条件差、规模小的通常会执行低价策略,协会统一定价且大幅度涨价,真正有利的是规模大、条件好的驾校,而那些小的驾校反而可能因为缺少生源而被市场淘汰,因此,协会强制驾校集体涨价,可能形成“大鱼吃小鱼”的市场横向垄断。

 

  而值得关注的是,报道显示协会强制驾校集体涨价的背后,是协会正推进实施100多所驾校组建成一个联合体,并由联合体成立运营公司,运营公司实行各经营主体上缴利润和履约金的管理,即未来的驾校统一经营。毫无疑问,这与鼓励市场主体多元化,自由有序竞争的原则明显相悖,而统一价格更是行业与市场走向垄断的外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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