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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睡佛的发现者状告政府索要280万元作为发现睡佛的物质奖励(2)

2014-09-05 阅读次数:

  1989年5月,61岁的广东顺德农民潘鸿忠到乐山旅游,随手用傻瓜相机拍了一张乐山睡佛照片。而正是这张照片,让潘鸿忠被认为是乐山睡佛的发现者。这位八旬老人正式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并索赔280万元。因为潘鸿忠认为,自己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者,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实际上,1991年,潘鸿忠被乐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随后,由他撰文的《乐山巨佛发现记》被刻成石碑,竖立在新建的观佛楼的墙上,被誉为“三绝碑”,供游客观赏,并一直延续至今。

  而据潘鸿忠透露,当年他被授予乐山荣誉市民时,当地政府也给了他一个信封,内装有5000元。那么,这算不算是物质奖励呢?对此,方新华向记者解释说,“这不是所谓的奖金或物质奖励,而仅仅属于‘红包性质。

  潘鸿忠老人为何二十多年后,才来打这场“发现权”官司呢?对此,潘鸿忠表示,在其被授予“乐山市荣誉市民”后至今的23年里,乐山方面从未给他寄过一份慰问信,也没有派人探望过他,更没有给予任何慰问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因此老人心生不忿,并认为自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故决定循法律追索。此外,潘鸿忠老人也透露,现在他年老多病,希望借这次维权改善晚年生活。

  据透露,潘鸿忠这次维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和《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据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化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发现自然景观不享有发现权

  昨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回复称根据相关法律认定,潘鸿忠不符合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故潘鸿忠向该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案条件,对于潘鸿忠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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