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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产假的理想与现实(2)

2014-08-12 阅读次数:

  二是妈妈不遭罪。晚上频繁起夜,白天按时上班,是哺乳期妈妈的生活写照和难承之重,许多女士直呼“吃不消”。“睡眠不足,白天经常晕乎乎的,有时候工作也会出现差错,没法全心投入,两头顾不好。”一席话道出年轻妈妈们的苦衷。“产假延长至3年”可以让妈妈专心致志地照顾孩子,并充分得以休养生息。

  三是祖辈不受累。妈妈们休完产假上班,照顾孙辈的任务势必落在奶奶身上,喂奶粉、换洗尿布等的不停息劳作,让老人同样叫苦喊累。将产假延长至3年,婆媳可以联手操持家务,祖辈的劳动量便可大为减轻。由此看来,产假延至3年,好处惠及三辈,可谓皆大欢喜。

  不过,正如凡事具有两面性一样,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同样属“有人欢喜有人忧”的纠结难题。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实际上是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女性的产假性质属“带薪休假”。于是,“钱从何来”便成为“产假延至3年”后首当其冲的难题。而用人单位“给不起”显然是不争的现实。

  再说,在当下就业形势严峻、竞争日趋激烈、资方仍具强势的语境下,女性员工的“休不起”也并非杞人忧天。即便是用工企业违心兑现了产假工资,这笔巨大开支也极有可能成为其辞退该女工的一次性补贴,抑或是其日后难以升职加薪的“把柄”;就女性的工作能力而言,鉴于经济与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客观现实,离岗休假3年的女工,未必能适应新的岗位需求,原先的生活节奏有可能就此中断; 而从长远的角度考量,“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的制度设计,或可加剧重男轻女的就业歧视。

  至于以由社保或财政提供生育津贴的方式为3年产假“买单”的设想,同样需要承载能力和制度设计的科学论证。由此看来,“产假延至三年”的建议,确属“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美谈”。也许,基于权衡利弊的对比考量,“三年太离谱、一年接地气”或可成为利益博弈后产假设计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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