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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因男朋友劈腿自杀 对方称已分手(2)

2016-11-29 阅读次数:

 

  警方判定系自杀身亡

 
女记者因男朋友劈腿自杀 对方称已分手

  段某亲朋在跳楼处祭奠

  段某的弟弟段先生告诉前街一号记者,段某与男朋友潘某相恋一年多,其间两人虽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但感情还算好,两人已有结婚打算,国庆期间双方家长已经见过面。

 

  11月28日上午,段某家人和朋友在派出所见到潘某及其父母。警方告诉段某家属,根据现场勘查、法医鉴定和监控材料,确定段某为自杀。

 

  段先生称,潘某告诉段某家人,他和丹丹已经分手,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也是自己装修,并不是为结婚准备的婚房,“新房是按照我姐喜欢的类型装修的,两人准备结婚,这事双方家属都知道,现在出事了他却这么说。”

 
女记者因男朋友劈腿自杀 对方称已分手

  段丹峰朋友圈

  事发周末,潘某和杨某在南京散心,但坚称两人并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段先生称,当晚潘某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凌晨1点多开机后,有给段某回过电话,通话时长为20多秒。至于段某生前最后一个通话与潘某说了些什么,潘某告诉段某家属“说的都是些无关紧要的话”。

 

  随后,段某从11层楼道的窗户跃下,结束了自己29岁的生命。段某家属质疑,潘某可能在这通电话中刺激到段某,致使段某做出极端举动。张旭称:“段某不是个软弱想不开的傻姑娘,是渣男步步紧逼,做的太过分。”

 

  今日下午,前街一号记者多次拨打潘某电话,均被挂断。芙蓉路派出所民警表示,该案件有相关民警调查,自己并不清楚,尚不便透露。

 

  律师:男子或无法律责任

 

  潘某是否应对丹丹死亡负责?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如果男女双方为夫妻关系,则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间有忠实义务。如果由于男方违反忠实义务,存在过错,间接造成了女方的人身损失,虽然依据现有法律不能要求男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应给与女方亲属适当补偿。

 

  如果男女双方仅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未结婚,则从法律上讲,男女双方都有各自选择伴侣的自由。女方自杀虽是因男方移情别恋,但女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自杀的行为承担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虽然男方的行为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其并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韩骁律师表示,如果家属有相关证据因潘某出轨造成段丹峰跳楼死亡的严重后果,家属可以以该男子为被告,提出相关民事诉讼,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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