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4 阅读次数:
□审案经过
故意杀人罪一审判死刑
王某的尸检报告显示,在他的前额偏左软组织内取出了四角形钉头式自制弹丸两枚,右侧小脑组织内提取四角形钉头式自制弹丸一枚。不过,王某身上取出的钉头式自制弹丸丢失,并且王某体内的子弹数也与当时的口供不符。朱世芳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并非想置对方于死地,而是威胁对方承认强奸了自己的老婆,并希望在场的三人能够作证,好去县城告王某。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世芳先购买发令枪等作案工具,并通过实验改良增强发令枪的杀伤力,后用该发令枪朝被害人头部多次射击,具有杀害王某的主观故意,并导致王某死亡的结果,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朱世芳故意伤害徐某夫妇,致二人轻伤,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日照中院认为,郭培花当年被强奸的情节由于当事人死亡,也无法被认定。2011年7月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裁定最高法未核准
宣判后,朱世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3月14日,最高法出具刑事裁定书,认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朱世芳死刑的裁定,并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随后,山东省高院将此案再次发回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去年8月31日,日照中院再次认定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此后,朱世芳再次上诉。
今年4月10日,记者致电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已经审结完毕,递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记者发稿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给出答复,目前该案仍在山东高院进一步审理中。
昨天,朱世芳的代理律师北京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年表示,此案有两点无法查清,首先,因王某已经死亡,所以“强奸说”已无法认定,但也无法排除,因此此案中王某是否存有明显过错,也无法排除。其次,郭小年认为,朱世芳改装发令枪的情节证据不完整。虽然尸检报告显示,当年从王某尸体里曾提取过三枚改装的发令枪子弹,但这些子弹已丢失,证据不完整。根据最高法死刑复核的规定,在证据不足和情节不清的情况下,应该不适用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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