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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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判处3年刑处罚金30万
检方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显示,2006年,国土资源部接到信访举报,称伊通满族自治县一矿业公司违法占用农业用地3.2公顷。
举报人陈某在北京上访时,经人介绍认识了金某。陈某证言称,她听说金某时任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的处长,还是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题小组的成员,能帮她处理在伊通满族自治县的土地纠纷,于是请托金某帮忙。
2006年,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题小组下发伊通满族自治县有关非法转让土地的函件。之后,陈某为答谢金某,陆续给予金某4万元。
然而,根据检方提交的吉林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于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题小组的回函,陈某所举报的土地纠纷中,并没有占有耕地,不存在以租代征问题,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正在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中,不存在破坏耕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问题。
今年6月23日,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最终法院判决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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