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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四获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2)

2016-08-13 阅读次数:

男子四获死刑再重审

  男子四获死刑再重审

  一份看守所记录:“提审时被打伤多处”

  35岁那一年,闫福峰的命运走向另一个轨道。

  2002年8月16日晚,李凤可向清河县警方报案称,其姐姐李凤芹失踪,当晚10时许接到陌生来电,勒索50万。

  次日,闫福峰被抓。隔天,闫福峰供认:李凤芹是他杀的。

  闫福峰与李凤芹同是河北清河县谢炉镇闫堂村人,都经营着羊绒生意。闫福峰当时的供述称:2002年8月16日早晨,他与李凤芹相约买羊绒。两人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他先骗李将20万现金存于自己账户,又将前一天购于县城药店的安眠药放入饮料,让李凤芹喝下。趁李凤芹昏睡之际,他用斧头将李杀死,后将尸体抛于位于南宫市玉门庄村东南二华里的高粱地里。当晚,他又去李凤芹家,帮助找人。离开李家后,他驱车前往县城,用公用电话勒索李的家人。

  2002年8月18日,闫福峰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四天之后被批准逮捕。

  许荣告诉记者,2003年5月31日,邢台中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闫福峰当庭翻供称:“我没杀李凤芹。”

  闫福峰称,自己之所以供认,系因“刑讯逼供”。庭上,闫福峰的辩护人还呈上了一份涉嫌刑讯逼供的证据——《清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值班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

  记者看到,这一记录表的落款时间为(2002年)8月19日。其中记载:闫福峰提审时被打伤多处,双腿红肿,头盖骨右部痛,双手腕红肿,说话时上嘴唇痛,右臂无法抬起,双手十指被扎伤,无法弯曲,耳朵听不清。

  在记录表上签字的是值班民警杨秀山、许一杰。判决书显示,许一杰承认他的签名,“当时我是和杨秀山一起值班,名字是我代签的。”许一杰在调查时称,当时并没有注意到闫福峰身上的伤,其签名时对这些内容也没有印象。

  许荣还称,2011年闫福峰申诉期间,曾和他关在清河县看守所同一监室的刘洪义等5人曾手写说明,称看到闫福峰被提审后带伤回监室,并愿意出庭作证。这5份说明作为申诉材料曾向河北高院提交。

  不过,清河警方否认刑讯逼供,该局分别于2003年5月、2004年2月两次出示证明材料称:办案人员在审理闫福峰故意杀人案中,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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