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7 阅读次数:
警察拘禁前女友
2015年9月24日14时许,顾文到岳阳市汽配城修车,见赵某与其他异性在一起,便上前拦住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捶打车窗,令其下车。赵某将车停好后,顾文强行将其拖入自己的小轿车,随后驾车从汽配城出发,途经洞庭湖大桥、君山五星加油站等地再返回市内。其间,顾文殴打被害人赵某面部,致其嘴、鼻部出血。车辆行驶至洞庭湖大桥时,顾文强迫赵某将其隐形眼镜摘除。
当天20时许,该车行至岳阳市青年东路时,顾文又对赵某进行辱骂,并逼迫赵某脱衣。赵某因受其胁迫,被迫脱下全部衣裤。顾文将部分衣物扔出窗外,并对赵某实施猥亵。该车行至千亩湖轮胎厂附近时,赵某趁顾文停车不注意时,全身赤裸下车,躲至距车数十米外的顺发洗车行求助,在车行店员协助下报警。
至此,起诉书指被告人顾文自当日14时许至20时许,将被害人赵某非法控制在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达6小时。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鼻部出血,伤情为轻微伤。
2015年11月9日,在事情曝光40天后,湖南省公安厅组织由厅纪委、法制总队、刑侦总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顾文涉嫌非法拘禁和猥亵女性一案进行调查。
2015年11月16日,顾文涉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法庭上,岳阳楼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文身为人民警察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其前女友非法拘禁近6小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此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侮辱的行为。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指出,顾文与赵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赵某因故提出分手后,顾文不同意仍继续纠缠,并多次恣意将其车辆损毁。
顾文行为的非法性和强制性,均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作为一名警察,其行为不仅给赵某带来伤害,还“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形象,损害了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由于受顾文的威吓,赵某精神上产生了恐惧,以致“不敢跑、不能跑、跑不了”。被害人赵某表示,案发至今身心俱疲,因为恐惧,时常做恶梦,半年来不间断地服用精神类镇静药物。
赵某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追究被告人顾文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索赔医疗、误工、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33万余元。但顾文否认构罪,称事发当天在控制被害人赵某的近6小时中,一路红灯都停了车,赵某完全有许多机会跑出来。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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