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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坐佛是什么?匈牙利展出肉身坐佛是中国文物 难以通过国际公约归还(2)

2015-03-23 阅读次数:

  据福建省文物局介绍,文物部门还将继续深入调查充实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为该“肉身坐佛”就是大田县被盗的章公祖师像提供更为充分的佐证。同时,福建省文物局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正规渠道,开展该文物的确认和追索工作。

  祖师信仰是福建闽南地区宗教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致形成于北宋,元明清时期继续发展。大田县吴山乡旧属德化县管辖,属于闽南地区。据传,章公祖师对佛法悟道极有天赋,二十几岁出家并经高僧指点后到周边诵经,广结善缘,救苦救难,免费为周边村民治病,当地留下许多他诵经修行的地方,如佛子格、佛插记等遗迹尚存。章公祖师后到阳春青龙山修建道庵并化身于此,享年三十七载,与荷兰研究肉身僧人年龄相当。肉身坐佛是中国文物确信无疑。

  连日来,但福建大田阳春村村民们已经完全相信在匈牙利展出的“肉身菩萨”就是他们祖师像。抑制不住内心的狂喜,3月20日晚,农历二月初一,近千名村民阳春村普照堂随喜募捐,购买烟花炮竹,庆祝丢失了20年的“章六全祖师像”海外现身。

  七大证据

  林居仁老人:肉身坐佛后有“经手重新”字样

  匈牙利展出的佛像真的就是村里失窃的章公六全祖师宝像吗?目前就两者的相似度和信息重合度,大方面而言:

  ●1.宝像内高僧的坐垫上的文字显示,高僧是“章公六全祖师”,从名字上,这与阳春村失窃的“章公六全祖师”像一致。

  ●2.荷兰科研人员对宝像内高僧进行CT扫描结果显示,高僧生活于公元1100年左右。而阳春村林氏族谱记载:“章公祖师法号‘普照’,北宋年间坐化成佛。章公圆寂后,被镀金塑成宝像。”两者时间也吻合。

  ●3.记者获悉,这尊宝像最近一次易主发生于1996年,目前的所有者是荷兰一名私人收藏家,而阳春村说章公六全祖师宝像1995年被盗。这两个时间一前一后,没有冲突。

  从小的方面来说:

  ●4.坐垫上有“本堂普照”的字样,而“普照堂”正是供奉章公祖师的林氏家族宗祠。林氏族谱记载,它“建于宋代,名字来源于章公祖师,章公祖师法号普照”。

  ●5.宝像背后写有黑色毛笔字,“经手重新”的字样清晰可见,而且写了两遍。《匈牙利展出肉身坐佛 疑为三明20年前被盗文物》的文章写道:“1940年代,宝像经历过一次重修。林居仁老人说,宝像重修时,他跟着父亲到普照堂,同村的林本俊在宝像的背后写字,他在一旁帮忙磨墨。林本俊已经去世,但他在村里的一个篮子上留下了用毛笔写成的‘庚寅梅夏重新’字样。”记者认为,只要把“重新”两字进行比较即可得出结论。

  ●6.将网上公开的章公祖师宝像失窃前照片与记者看到的宝像进行粗略比较可见,两者的脸部神态吻合,衣服上都有雕花,左胸前都有黑色系带。

  ●7.两者都露着胸口,呈V字形,且胸口处是泥土质地,胸口两边的衣领均为黑色边。

  佛像左手虎口处确有一个不规则的圆点

  记者18日来到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探访宝像的主要目的是察看宝像的两处细节:左手和脖子。

  为何要看左手?《匈牙利展出肉身坐佛 疑为三明20年前被盗文物》的文章写道:“1950年,有人怀疑阳春村的章公六全宝像里面,是否如村民所说藏着真身,便在章公左手虎口的位置钻了一小洞,伸进指头一摸,摸到类似丝麻的东西。时任当地小学校长的徐有伍知道后,从亲戚家里拿了一些漆,半夜跑到帮忙藏匿宝像的东埔村村民家中,将洞口补上。”

  在博物馆人类学家西科希女士的带领下,记者走近宝像后,盯着宝像左手的虎口处端详半天,发现虎口处确有一个不规则的圆点,呈淡粉色,其色彩与周围明显不一致。这个圆点很小,如果不仔细看,不容易发现它的存在。

  为何要看脖子?因为上述文章写道:“明显破损的还有章公宝像的脖子。村民林永团说,章公宝像的额头曾磕到台阶,脖子有条裂痕,每次抬宝像的时候,能明显感到靠放在肩上的头像有点松动。”

  记者仰望宝像的脖子,在暗淡的灯光下,脖子处于背光处,隔着宝像四周的玻璃,一时无法判断脖子上到底有无裂痕。

  “肉身菩萨”

  高僧坐化前服草药致使尸体千年不腐

  据村民们讲,这尊佛像是当地供奉的章公祖师,当地传说章公祖师幼年随母改嫁至阳春村。小时候是个放牛娃,一次放牛时,受到仙人点化,成为一代得道高僧。皈依佛门后,他广结善缘,救苦救难,自己采集中草药,免费为周边村民治病,在当地拥有极高的声望,北宋年间坐化成佛。章公圆寂后肉身尚未腐烂之时,被镀金塑成佛像。从此,章公祖师的像便一直供奉在村中普照堂的正厅之上。阳春村多名村民回忆,章公祖师俗名章七三,法号普照,北宋年间圆寂后,被镀金塑成佛像,因真身的四肢和身首俱全,因而被称为“六全祖师”。

  据悉,唐代以后,佛教在福建开始兴盛,福建多地均发现“肉身菩萨”,年代从唐、宋一直延伸到近代。“福建境内在历史上曾发现多个‘肉身菩萨’。”福州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相关专家表示,“肉身菩萨”都是得道高僧,在坐化之前服用防腐草药,致使尸体千年不腐。

  专家解读

  此案不适用国际公约

  正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告诉记者,涉及文物归还的两个重要国际公约都无法适用这一案例。

  中国和荷兰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缔约国,但荷兰是在2009年7月17日缔约,所以对荷兰私人藏家1996年购买佛像一事并无法律效力。

  至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政府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荷兰议会还没有批准,所以这个公约对荷兰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刘作珍说,博物馆行业也有伦理规范,比如国际博物馆理事会的《伦理守则》第2.2条规定,博物馆不得通过购买、受赠、租借或交换等手段获取所有权不明的艺术品。

  最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告诉记者:“如果佛像原主人在荷兰提起民事诉讼,证明佛像确实为其所有、确系被盗,则有可能打赢官司。”

  “‘人类遗骸’是这一案例的特殊因素,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及民众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是人类遗骨遗骸应归还原属国。”她说。

  但范德弗利同时指出,打官司必然是艰难漫长的过程,最好的办法是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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