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阅读次数:
竟称强奸处女很幸福
被害人史某某在刘强的笔记中编号为第57号,系1996年出生的合肥市某中学初二学生。 2009年10月31日下午,刘强将史某某骗到徽州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将其哄骗到自己的住处,与史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用相机对其拍了照。
被害人董某在刘强的笔记中编为第59号,标注处女,是1997年出生的初一学生。 2009年11月18日,刘强来到董某家中。见面后,刘强明知董某只有12岁,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刘强在日记中写道,为此“感到太幸福”。
2010年下半年,刘强网聊认识了智障女虞某某。此后,在刘强的住处,曾强奸虞某某多达50次以上。去年1月4日,杨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报警。当天15时许,刘强被抓获归案。
一审获无期徒刑
日前,合肥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强奸妇女一人、奸淫妇女三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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